中国奥地利产学研合作组织模式比较研究报告摘要
中国奥地利产学研合作组织模式比较研究报告摘要
A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enterprises-universities-R&D institutions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model of China and Australia
中奥产学研合作组织模式比较研究项目组[①]
  摘要: 本文对中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奥地利以卓越能力中心为核心产学研联盟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比较研究。两种类型的联盟都是在共同契约之下形成的合作创新组织,具有类似的战略目标和运行方式,适应了两国不同创新体系和国情,在促进两国产业技术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 组织模式 比较 政策
  Abstract: This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enterprises-universities-R&D institutions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model and operation mechanismin of China and Australia. Chinese 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y Alliance and Austrian Competence Centers for Excellent Technologies, which both are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for innovation founded under the common contract, with similar strategic objectives and operation mode. But these two kinds of cooperative innovation organization based on two different innovation system and conditions have both effectively promoted industrial technology progress in two countries.
Key Words: industries-universities-research institutes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model; comparative study; policy
 
  创新的各种理论和实证研究都强调,科研机构和企业界之间知识流动和交互作用的重要性,创新系统的研究也都十分重视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网络的构建。[1]为了充分发挥产学研各自的优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中国和欧盟在内的各国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产学研结合,强化产业技术创新活动。
中国在科技部等部门的推动下,围绕重点产业技术创新的需要,产学研各方在自愿基础上组建了若干“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奥地利政府为了推进产学研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形成技术创新联盟,实施了能力中心计划,后发展为卓越技术能力中心计划,推动产学研各方围绕共同需求,通过建立契约型的合作创新联盟,以共同建设卓越技术能力中心为载体,实现合作创新的目标。奥地利的创新能力中心是欧盟创新能力中心计划网络(ERA-NET)的一部分,奥地利在充分借鉴欧盟其他国家创新能力中心网络建设经验基础上,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运行绩效良好的产学研合作组织范例,反映了欧盟创新能力中心计划的管理经验和发展趋势。本文以案例调研和实证分析为基础,比较中国和奥地利产学研结合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以及政府在推进产学研结合方面的具体做法和措施,总结经验,以期为政府制定产学研结合政策提供借鉴。
  一、中国与奥地利产学研结合组织模式比较案例选择与分析框架
  (一)双方典型案例的选择
  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必须在大幅度提高企业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的同时,建立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积极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突破口,探索产学研结合新模式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2006年,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发展银行等六部门组成了“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组织实施了推动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引导工程”,2009年发展成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中科院、中国工程院等共同加入实施。作为产学研结合的形式之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为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三大载体之一。2008年,科技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2009年科技部发布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对联盟的构建、申请试点的条件等做出了明确规范。科技部等部门决定在已成立的联盟中通过公开发布条件、组织专家审核、部门会商确定等选择确定联盟开展试点工作。到2010年,共确定56家联盟开展试点工作,推进联盟积极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探索承担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任务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探索整合资源构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探索率先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政策,发挥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为更多联盟的建立和发展积累经验。
  在56家试点联盟中,农业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一代煤(能源)化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钢铁可循环流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首批确立开展试点联盟。选择这三个试点联盟作为比较案例,主要是考虑到它们都是以国家战略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积极探索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合作,在当前我国产学研合作组织中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科学界和产业界合作曾经是奥地利创新体系的主要薄弱环节之一。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为了促进产学研各方建立契约型的合作关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1998-2007年,奥地利政府以计划项目的方式支持产学研联盟合作建立能力中心基于实施能力中心项目计划的经验,为了提升产业技术竞争能力,进一步探索产学研结合新的组织形式,通过集成资源强化支持,引导产学研各方加强战略层面的合作,2006年政府正式启动实施了卓越技术能力中心计划。奥地利卓越技术能力中心计划由奥地利研究促进署(FFG)负责管理,实施时间从2006年到2017年。奥地利卓越能力中心计划反映了欧盟能力中心计划发展的如下趋势,即由网络化的虚拟中心到拥有法律实体地位及其相关设施的实体中心;由关注基础研究的科研主导到关注创新的产业主导;由开放式随机资助体系到自下而上或命题式的资助体系。
  卓越技术能力中心计划资助项目有三个层次:规模相对较小的K项目,目标旨在促进产学研为实现产业技术突破而实施的高质量的联合研究; K1中心项目主要面向产业中长期发展目标的技术研发(数量约15个,公共资助40-55%,项目周期为7年);K2中心项目除要求面向产业中长期发展的重大技术研发外,还要求这些项目具有很强的前期探索性、明显的国际领先性和国际合作伙伴的参与(数量约5个,公共资助45-55%,项目周期为10年)[②]。产学研各方通过契约建立产学研联盟,并共同建设卓越技术能力中心,原则上卓越技术能力中心的法律组织形式由合作伙伴决定,但研究促进署也建议他们将卓越技术能力中心组建成为一个非营利性质的机构,以便以更加有效的组织方式对所有参与方之间的合作加强协调和对共同投入的资金流进行管理。[2]在中心建成后的第一个资助期五年),将根据与研究促进署签署的合同对该中心进行数次评估。在第一个资助期结束时,将通过一个深入的事后评估程序,对项目所列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通常标准包括国际专利的数量、核心技术的掌握情况、关键技术的突破点、在国际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数量以及获得外部基金资助的情况、新国际合作伙伴的数量等。
奥地利三个案例机电一体化能力中心为核心的产学研联盟、材料、工艺和产品工程综合研究中心为核心的产学研联盟、卡琳西亚先进传感器技术研究中心为核心的产学研联盟是少数几个K2中心项目支持的比较典型产学研合作组织,资助周期长、国际影响大,组织模式也具探索性,反映了奥地利及欧盟创新能力中心计划的组织管理创新。
  (二)共同的分析框架
  双方确定案例比较研究按共同的分析框架展开:组建目标与组织形态,治理结构、合作各方的责任、权益与行为规则,与政府的关系,知识创造、技术扩散与行业带动作用,与现行法规的适应性、存在问题与可能的解决方案,经费来源与管理。
在双方提供的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研究组深入对方国进行案例的实地考察,以案例研究的共同分析框架为主线,分析共同分析框架六方面的差异性和相似性,研究共性的问题,总结经验,结合国情分析其中可以相互借鉴的地方,进行相关政策研究。通过这种比较的方法,有助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从动态的角度把握作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奥地利和作为后发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产学研结合规律,依据不同国情完善两国创新政策环境。
  二、中国与奥地利产学研合作组织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双方产学研合作组织的相同点
  无论是中国的联盟,还是奥地利的以卓越技术能力中心为核心的联盟,都是政府为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推动产学研结合、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而且都是一个正在探索的形式。具体的共同点有如下四个方面。
  1.具有类似的战略目标与任务安排一个明确、清晰的战略目标是双方联盟组建的基础。它们都将战略目标定位在共同的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上,重点都是解决个别企业无能为力的技术难题。它们都将实现技术与知识的转移,加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作为核心任务。首先,它们都是基于共同的技术创新需求开展研发活动,特别是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中国试点联盟选择以及技术创新任务的重点方向,与《规划纲要》确定的优先领域有着密切联系的;卓越技术能力中心技术创新重点的选择也与提升奥地利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目标密切相关。其次,在合作中都强调创新资源优势互补和整合利用,通过联盟的组建和合作研究,提升了创新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最后,在合作研发中都实现了人才流动,有力地促进了技术和知识的转移,加速了研发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速度。[3]
  2.在共同契约之下具有清晰的组织架构联盟层次的共同契约是联盟合作伙伴之间最基础的纽带。两国的联盟都是基于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而成立的。中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就是依凭联盟协议建立的联合体;奥地利联盟则是合作伙伴通过签署协议(Consortium Agreement)形成合作创新网,在此基础上建立非营利合作的实体——卓越技术能力中心承担联合研发和协调的职能。在中国的大部分联盟中,联盟所有成员组成的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并指定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代表理事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具体的研究项目组实施联盟理事会确定的技术创新任务。[4][在奥地利的卓越技术能力中心外部有战略合作伙伴网络,对于中心而言,由于是独立的机构,责任和利益保障机制非常清晰。
  3.伙伴间的合作信用是联盟成立的重要条件。在中国联盟的组建中,联盟的核心发起者在联盟的合作伙伴中具有较强的号召力,与很多伙伴有过良好的合作,并多成为联盟首届理事长单位,很多联盟成员单位也都曾有过点对点的合作关系。在奥地利联盟及卓越技术能力中心的组建中,核心合作伙伴也都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两国联盟合作伙伴都在原有合作基础上,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契约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
  4.具有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和知识扩散的明确约定合作各方通过知识产权生产、分配、授权及转让等合作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促进产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政府对联盟提出了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扩散的要求。联盟也都以具体的项目合作协议对各方在知识产权上的权责进行约定,皆突出了“谁出力、谁受益”的基本原则。
  由于两种类型联盟运行在发展阶段和创新体系都不相同的两个国家,两者之间也存在以下方面的差异。
  1.构建方式和成员选择重点不同中国产学研各方主要围绕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链进行构建,重点在于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的通道;由于发展时间短,秘书处专职化程度有待加强。奥地利则是在欧洲一体化和大创新体系视角下推进联盟发展,选择了奥地利在欧洲乃至世界最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推进联盟及能力中心的构建,能力中心发展时间较长,组织化程度比较高,协调与集成创新功能突出。这两种产学研结合组织模式适应了两国国情,符合两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需要。
  2.组织运行模式不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合作伙伴依据契约分工运行,联盟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专职化程度不高,人员多由联盟成员兼职构成,组织协调力度相对较弱。奥方联盟将卓越技术能力中心作为专职化的组织机构和项目执行机构,聘用全职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组织协调能力强。
  3.政府支持方式不同中国政府对联盟主要是以规范引导为主,辅之于适度的资源配置,尚未建立联盟支持的专项渠道,资助方式沿用了过去的计划项目方式,根据联盟的任务安排分散支付给联盟成员单位,还不完全适应联盟推进产业技术创新链构建统筹安排的需要,对联盟秘书处日常运行也无经费补贴,还没有形成对联盟和经费资助的专门评估办法。奥地利建立了对卓越技术能力中心稳定的支持渠道,项目经费直接拨付给中心,由中心统一集中管理使用,便于围绕联盟目标统筹安排使用,政府建立了对卓越技术能力中心的审核以及公共科技投入经费详尽细致的评估制度,评估的结果与逐年拨付的资助经费挂钩。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两国产学研结合相关案例组织模式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首先,中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奥地利以卓越技术能力中心为执行载体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组织均是产学研合作制度化的组织模式,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产学研结合组织模式的创新及其持续发展,需要社会管理与之相适应进行相应的改革。其次,两种合作创新组织均是在中奥两国创新体系背景下形成的,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破除相关阻碍因素,可以有效集成创新资源,提高产学研合作的效率,有效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有利于产业竞争力的提升。第三,政府的持续稳定资助有助于确保联盟创新目标的实现。第四,确保产学研有效的合作,须在知识产权管理问题上解决各参与方的实际利益,政府应该更加重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建设。这也为两国的政策制定者互相借鉴相关经验提供了支撑。
  对于中国的政策启示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加强对联盟发展的规范引导,在资源配置中建立面向试点联盟的专门支持渠道。借鉴奥地利政府的支持方式,建议对试点联盟进行分类管理和支持,建立对联盟的系统评估制度体系。第二,促进联盟强化秘书处职能。从奥地利经验看,专职化的执行机构有助于更好的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更好的完成各项合作创新任务。建议建立专职化执行机构,雇用更多全职工作人员。第三,建立对试点联盟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试点联盟的试点工作进行系统跟踪评估,对于没有达到试点目标要求的联盟要积极进行调整。第四,加强对获得资助的试点联盟的评估。强化科学化项目管理机制,包括评估、监管和项目协调。第五,积极引导联盟各方整合资源建立围绕联盟创新目标的研发实体,组织集中研发。
对于奥地利的政策启示包括如下方面。首先,中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不仅关注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突破,更加重视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形成契约化、战略化的合作创新组织,有助于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其次,中国在对试点联盟进行规范化引导上,重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尤其是产业部门、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最后,对卓越能力中心设立申请的评估可以从提高效率的角度进一步简化,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可更多依靠各参与方的评价。
 
 
参考文献:
 


[①] 中奥产学研合作组织模式比较研究项目组,中方成员包括李新男、苏靖、张杰军、汤富强、叶建忠、张赤东、邸晓燕、赵捷等;奥方成员包括Josef Frhlich、Ingolf Schdler、Klaus Kubeczko、Thomas Scherngell、Manfred Horvat、Alexander Unkart。
[②]第一个COMET计划为3个K2中心、11个K1中心和6个k项目提供经费,其公共经费共计1.25亿欧元。


[1] Schartinger D., C. Rammer, M. Fischer, J. Frhlich , Knowledge Interactions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Industry in Austria:Sectoral Patterns and Determinants[J], Research Policy 2002(31), 303-328.
[2] FFG (2008a): COMET能力中心卓越技术项目文件. Wien, FFG.
[3] MPPE, COMET“材料、工艺和产品工程”K2中心合作协议[Z] ,2008.
[4] 钢铁可循环流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农业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一代煤(能源)化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协议[Z],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