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联产业协同创新发展促进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关村国联产业协同创新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财务管理和规范中心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中心财务须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第四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中心法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中心财务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中心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中心财务工作。

  第六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中心的会计制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中心应按月或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应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九条 中心的收入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中心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 社会和个人捐助、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中心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中心的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支出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项目费用;

  (四)筹资费用;

  (五)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中心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按中心规定的范围执行。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一)中心举办大型专项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五万元),由中心主任、理事长签核。

  (二)专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学术、科普、科技开发、合作、等项目费用支出以及日常工作经费(五万元以下)支出由中心主任签核。

  (三)对重大支出项目,如对外投资或开办分支机构等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中心主任、理事长签核,并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项目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的80%,每季度汇总后报中心主任、理事长审阅。如政府委托或资助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 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一)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五万元的,由中心主任签核;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由中心主任、理事长签核。购置低值易耗品由中心主任审批。

  (二)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搞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帐目。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四)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五)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定期检查,做到帐物一致。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中心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不属中心的经济往来,不得在中心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和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作出分析、判断,为中心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21日起实施。